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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或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等项目及时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预防保健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二、坚持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三、 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四、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灯,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六、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包括岗前、岗中、离岗。

  八、放射工作人员需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计,每季度完成一次监测。如有剂量超标要及时进行调查,防止超剂量照射。

  九、放射人员建有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十、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预防保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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