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我是员工 English
 
首页 | 学习进行时 | 医院概况 | 党建领航 | 医疗服务 | 教育教学 | 科学研究 | 医院文化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政策简表
门(急)诊就医标准 起付标准 在职 退休 (不满60岁)

退休(60-70岁)        

退休70岁(含)以上 建国前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 一至六级退伍伤残军人
800元 800元 700元 650元 600元 0
最高限额 7500元(审批金额) 10000元 不限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5500元(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药店 家庭医师签约参保人员在签约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75% 65% 55% 65% 80%
5500元(不含)至7500元
统一报销比例为55%
家庭医师签约参保人员在签约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最高限额75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报销比例为55%。
住院就医(含急诊留观)标准 起付标准 住院次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第一次住院 800元 1100元 17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270元 350元 500元
支付比例
(6万元(含)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
在职 起付线以上至12万元(含) 12万元至45万元
85% 80%
退休 起付线以上至18万元(含) 18万元至45万元
90% 80%
门诊特殊病就医标准 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起付标准 1300元(与第一次住院或家庭病床进行合并)
支付比例
(6万元(含)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
在职 起付线以上至12万元(含) 12万元至45万元
85% 80%
退休 起付线以上至18万元(含) 18万元至45万元
90% 80%
家庭病床就医标准 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伴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选择具有家庭病床资质的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90天。
起付标准 660元
支付比例
(6万元(含)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
在职 起付线以上至12万元(含) 12万元至45万元
87% 80%
退休 起付线以上至18万元(含) 18万元至45万元
92% 80%
大病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进行报销:其中2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部分报销70%。

 

主办: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津ICP备05004084号-4 津教备0114E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23号
电话: 022-88328832 邮编: 300211
技术支持:北方网